哪些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呢?
我最近遇到了债务相关的事儿,涉及到债权人会议。我不太清楚具体哪些人能参加这个会议,像普通债权人肯定能参加吧,那其他的呢?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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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机构。它在破产程序中有着重要作用,比如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此外,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通过和解协议)、第十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同时,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总之,一般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在表决权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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