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合同终止后能追诉对方违约吗

在和别人签的合同终止后,我发现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让我有不少损失。我就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去追诉对方违约,让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不太清楚具体法律是怎么认定的,所以想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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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合同终止后是能够追诉对方违约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合同终止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之前的违约行为就可以被忽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百六十六条也指出,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就表明,即便合同终止了,涉及到违约金条款、定金条款等结算和清理性质的条款依然是有效的。 比如说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如果一方延迟交货要支付违约金,后来合同终止了,但如果存在延迟交货的违约情况,依然可以依据合同里的违约金条款去追究对方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常见的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比如一方没按时付款,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如果货物质量有问题,可要求对方采取修理等补救措施;因对方违约造成了经济损失,能要求赔偿损失。总之,合同终止不影响对违约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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