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上写着债务归男方,还能起诉共同债务吗?

我和前夫离婚时,协议上写明债务都归男方还。但现在债权人好像还是想找我要钱,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到底能不能起诉要求我们共同偿还债务呢?还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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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写着债务归男方,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债务。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为了购买家庭住房所借的贷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为了投资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而借的钱,即便另一方不知情,也属于共同债务。 其次,离婚协议的效力范围问题。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归男方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双方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这只是夫妻二人之间关于债务分担的一种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比如,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夫妻一方借款时并不知道他们后来离婚时关于债务的约定,银行只知道这笔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以银行有权起诉夫妻双方,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最后,关于一方偿还后的追偿问题。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夫妻中的一方不需承担还款责任,但该方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并全额支付了债务,那么他或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提出还款要求,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追回全部费用。例如,男方偿还了全部共同债务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女方追偿女方应承担的部分债务。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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