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在县法院起诉后还能在市法院起诉吗?
我之前在县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现在有些情况变化了,我想知道能不能不在县法院继续走程序了,改去市法院起诉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了解下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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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对于离婚案件而言,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基层人民法院,通常就是指县法院或者县级市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正常情况下,离婚案件首先会由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县法院来受理。 而市法院一般指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它主要受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的离婚案件通常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如果已经在县法院起诉了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再去市法院起诉的。因为一旦案件被某一法院受理,基于管辖恒定原则,除非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形,案件不会随意改变管辖法院。特殊情形比如案件的影响范围扩大、出现了需要上级法院提级管辖的情况等,但这些情况在普通离婚案件中是比较少见的。如果想要变更管辖法院,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理由,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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