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税金能够退还吗
我之前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交了税金。但现在合同解除了,我就想知道之前交的税金能不能退啊?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就想了解下在这种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税金退还到底是怎么个情况,有啥条件限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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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税金是否可以退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说契税,如果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已经缴纳的契税是可以退还的。根据《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也就是说,在没有完成房屋权属登记这个关键步骤前,因为合同相关问题导致不发生效力了,已缴纳的契税能退。 比如,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了契税,但之后因为某些原因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还没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那么买房人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契税。 然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税款,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时就一定可以退还。这是因为不同税种有其各自的征收规定和目的。 另外,如果是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纳税人,原则上不能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即合同经法院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并且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这是因为一旦完成权属登记,从法律意义上房屋权属已经发生转移,税收行为相对应的法律事实已经完成,所以一般不能随意退税,只有在满足严格法定条件时才可以。总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税金退还情况较为复杂,要根据具体税种以及是否完成权属登记等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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