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抵退税是否可以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我是一名企业财务人员,最近在处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事务。在计算城建税时,我有些疑惑:留抵退税的金额是否可以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是的话,具体该如何计算?如果不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又应该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以便正确处理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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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抵退税不能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留抵退税是指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时,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而产生的未抵扣完的税额,这部分税额可以申请退还或留待以后期间抵扣。 留抵退税本身并不等同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因此不能直接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算应当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基础。例如,如果某企业在某一纳税期内实际缴纳了10万元的增值税,那么该企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就是这10万元。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免抵税额和留抵退税。因此,企业在计算城建税时,应严格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来确定计税依据,避免因误解政策而导致税务风险。 总之,留抵退税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在处理税务事务时应注意区分,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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