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手续肺结核能办吗?
我因为一些事涉及到看守所手续办理,可我患有肺结核。我不知道自己这种身体状况能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也不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肺结核患者是否符合办理看守所手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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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患有肺结核能否办理看守所手续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来看,该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看守所对有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犯,不予收押。这是出于保障人犯的生命健康以及监管场所内其他人员安全的考虑。这里所提到的严重疾病,通常涵盖了那些对患者自身生命有直接威胁,或者具有较强传染性,可能危及他人健康的病症。 肺结核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根据病情的不同,它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和阶段。其中,开放性肺结核,也就是痰涂片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很可能会对看守所内其他人员的健康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上述条例的规定,看守所可能会基于公共卫生安全和人道主义的原则,对这类患者不予收押。 不过,如果肺结核患者的病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处于非传染期,并且经过专业医疗机构的评估,认为其不会对自身生命造成严重威胁,也不会对看守所内的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风险,那么就有可能被收押。这时候,看守所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人犯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办理相关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看守所一般会要求人犯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以确定其病情的真实情况。如果存在疑问,还可能会安排进一步的检查和鉴定。所以,患有肺结核并不一定就绝对不能办理看守所手续,关键是要根据具体的病情和相关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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