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拘役3个月且患有肺结核需要治疗该如何处理?
我被判处了拘役3个月,可现在又查出有肺结核,需要治疗。我特别担心,不知道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是会继续在拘役所服刑,还是有其他安排呢?就想了解下针对我这种状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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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判拘役3个月,同时患有肺结核需要治疗,通常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叫暂予监外执行。简单说,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为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没办法在监狱或拘役所服刑,就暂时在监外执行刑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患有肺结核的情况,关键看病情严重程度。要是病情严重,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就有可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如果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另外,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具体到您的情况,要依据您肺结核病情的实际严重程度,由相关机构按照法律程序来判断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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