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能否以公司要求每日上班9小时且不给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

我所在的公司要求每天上班9小时,还不给加班费。我实在受不了这种不合理的安排,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么做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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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班解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以公司要求每日上班9小时且不给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加班以及加班费的概念。加班就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而加班费则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意味着,公司要求每日上班9小时,超出的1小时属于加班时间。同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公司安排了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里的劳动报酬就包括了加班费。所以,当公司要求每日上班9小时且不给加班费时,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综上所述,劳动者能以公司要求每日上班9小时且不给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可以维护自己的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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