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故意伤害轻伤一级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吗?

我跟人起了冲突,把对方打成了轻伤一级。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我家里人也积极赔偿了对方,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有可能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吗?我不太懂法律,就怕会被起诉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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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轻伤不起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一级的案件中,检察院是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故意伤害轻伤一级的案件中,如果存在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例如伤害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比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冲突,犯罪嫌疑人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检察院也有可能基于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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