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工孕期是否允许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一名劳务工,现在怀孕了。最近公司好像有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我心里很慌。我想知道在我孕期的时候,公司允许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吗?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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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孕期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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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务工孕期是否允许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而劳务关系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务关系里,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于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理由,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劳务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调整。劳务合同的解除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如果劳务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在劳务工孕期不得解除合同,那么接受劳务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劳务合同。比如,如果劳务工在孕期因为身体原因无法按照劳务合同的要求提供劳务,且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接受劳务一方就可能有权解除合同。不过,如果接受劳务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务合同,给劳务工造成损失的,劳务工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劳务工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最好对孕期等特殊情况的权益保障进行明确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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