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否可以使用原告所在地的标准?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赔偿标准能否使用原告所在地的标准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涉及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的计算,这些计算通常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关统计数据有关。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是指受理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对于是否可以使用原告所在地标准,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不过,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同理。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计算的。但如果原告(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那么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项目上,是可以按照原告所在地的标准来计算赔偿的。比如,原告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此时原告就可以收集相关统计数据等证据,向法院主张按照自己所在地的标准计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