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望子女受阻能否变更抚养权?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可对方经常以各种理由不让我探望孩子,我心里特别难受,也担心这样会影响我和孩子的感情。我想问问,因为探望子女受阻,我能不能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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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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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探望子女受阻能否变更抚养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概念。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而探望权则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那么,当探望子女受阻时,能否变更抚养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一般情况下,单纯的探望子女受阻并不直接等同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但是,如果另一方故意阻碍探望权的行使,达到了严重影响子女与不直接抚养方的亲子关系,或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等程度,那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符合“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这一兜底条款。例如,长期阻止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孩子,导致孩子出现心理问题、性格孤僻等情况,法院有可能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当遇到探望子女受阻的情况时,不直接抚养方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阻碍探望的行为严重影响子女权益,且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时,才有可能通过变更抚养权来保障自己与子女的正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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