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即便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保,这个约定也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存在不同裁判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能免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放弃缴纳社保约定因违法而无效。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比如北京高院、北京劳动仲裁委规定,即便因劳动者要求不缴纳社保,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属于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若事后反悔但未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索要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应支持。 所以,如果劳动者想主张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最好先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缴纳手续,若用人单位拒绝,此时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如果劳动者与雇主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此外,如果劳动者的行为或原因导致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可能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相关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法定义务:是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就是一种法定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遵循该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