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后是否能反悔?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还做了公证,但现在我觉得协议里财产分割对我不太公平,想问下这种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我还能不能反悔重新处理这些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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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公证后是否能反悔,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和公证的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证明了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是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反悔。即使离婚协议经过了公证,由于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要件的附条件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的条件未成就,协议尚未生效。所以此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不受公证的限制。 如果是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反悔。对于财产分割部分,如果能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法院经过审理,若查证属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会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但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就不能随意反悔了。而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内容,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已解除,是无法反悔的。子女抚养问题,若出现了法定情形,比如抚养方出现了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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