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心调解签订的协议书签了之后能反悔吗


在探讨调解中心调解的协议书签了之后是否可以反悔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调解协议书的性质。调解协议书是在调解中心的主持下,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调解协议书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合同。 一般情况下,一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就意味着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接受,不能随意反悔。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说,签字的双方都有义务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来执行。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当事人可以反悔。比如,如果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比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书。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还有,如果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书。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如果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书。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并且,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调解中心调解的协议书签了之后一般不能随意反悔,但在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