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撤销执行后再申请执行应立什么案号?
我之前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来因为一些原因撤销了执行申请。现在我想再次申请执行,但是不清楚再次申请执行时法院会立什么样的案号。我很担心案号的问题会影响后续执行,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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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白执行案件案号的含义。案号就像是案件的“身份证号码”,它能够清晰地标识出案件的性质、受理时间和审理流程等信息。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申请人撤销执行后再申请执行的案号确定,虽然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条文直接明确规定具体案号形式,但可以依据相关执行规定来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案件的立案是有规范流程的。当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执行程序就暂时终结了。而当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时,法院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和立案。 通常情况下,再次申请执行会立“执恢字”案号。“执恢”代表的是执行恢复,意思就是之前执行程序因为某些原因(比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暂时停止了,现在要恢复执行。这种案号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区分新立案的执行案件和恢复执行的案件,方便法院对案件进行管理和跟踪。 例如,法院在处理新的执行申请时,可能会立“执字”案号;而对于这种撤销后又恢复执行的情况,立“执恢字”案号能让工作人员快速识别案件的执行状态和历史情况,也有利于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案件进展。所以,一般来说申请人撤销执行后再申请执行,法院会立“执恢字”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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