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方式,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第一种是婚姻、继承案件。婚姻和继承案件往往涉及人身关系和伦理道德等因素,并非单纯的财产关系,如果采用风险代理,可能会诱导律师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恰当干预当事人的婚姻或继承决策,影响当事人的情感和家庭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第二种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这类案件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和社会福利的,当事人本身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生活可能比较困难,如果采用风险代理,当事人可能因高额的风险代理费用而放弃维权,无法真正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种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这些费用是用于保障特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求或者补偿因工伤等遭受的损失,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社会保障性质,不适合通过风险代理方式处理。 第四种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索要劳动报酬通常是为了维持自身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而且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本身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采用风险代理,可能会使劳动者获得的报酬大幅减少,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因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权力的行使,其性质与一般的民事财产纠纷不同,不适合以风险代理的方式来处理。群体性诉讼案件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实行风险代理,可能会引发一些不稳定因素,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