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可分为哪些类别?


行政许可,通俗来讲,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分类。 第一类是普通许可。这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它主要是对申请人行使自由权利法定条件的审查和准许,目的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比如,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虽然没有明确对普通许可进行定义,但这类许可是基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而设立的。 第二类是特许。它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定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例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等。《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类是认可。这是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通常适用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像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类是核准。它是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例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等。《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最后一类是登记。它是对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确定。适用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比如,公司登记、社团登记等。《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总之,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了解这些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许可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