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中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有哪些变化?


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是指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哪些子公司的财务数据需要纳入母公司的报表进行合并。这对于准确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至关重要。新准则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重要调整,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这些变化。 首先,新准则对控制的定义更加明确和严格。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判断标准进行了细化。比如,以前可能在判断是否控制时不够全面,新准则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表决权的大小、潜在表决权的影响、决策制定的权力等。如果一个投资方虽然持有被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是很高,但通过协议等方式拥有对被投资方经营和财务决策的主导权,并且能够从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可变回报,那么就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其次,新准则对于结构化主体的合并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规定。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新准则要求,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结构化主体时,要评估其是否承担了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权利,以及是否有能力运用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例如,一些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就属于结构化主体。如果投资方通过设立这些结构化主体来转移风险或获取收益,并且对其具有控制能力,那么就需要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另外,新准则在合并范围的豁免规定上也有调整。原准则规定了一些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形,新准则对这些情形进行了重新审视和修订。对于那些虽然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投资方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或者投资方无法从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可变回报的情况,新准则可能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新准则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调整,旨在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集团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要求,仔细判断哪些子公司和结构化主体应纳入合并范围,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