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有什么特点呢?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在形式上,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不像刑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法由于涉及的行政领域广泛,内容繁杂,且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很难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来涵盖所有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都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不能代表整个行政法体系。 其次,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行政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交通等各个领域。这就决定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极其广泛。比如,在市场监管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行政法律规范来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环境保护领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来规范行政机关对环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再者,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行政活动也需要不断调整和适应。行政法要及时反映这种变化,因此其法律规范的立、改、废较为频繁。例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成为行政工作的新内容,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也会随之制定和完善。 另外,行政法中实体法与程序法通常交织在一起。行政实体法规定了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程序法则规定了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在很多行政法律规范中,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是相互结合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既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实体性内容,也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程序性内容。 最后,行政法的主体具有恒定性,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与行政相对人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例如,在税务行政管理中,税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人则是行政相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