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已经签了财产分割协议,但还没去办离婚登记。现在我有点担心这个协议的效力问题,想知道在没完成离婚登记前,这份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要是对方反悔了怎么办,所以想了解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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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一般是不发生效力的。 简单来说,这种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打个比方,就好像我们约定只有完成某个任务,后面的安排才会生效,这里离婚就是那个任务,没完成离婚登记,财产分割协议这个安排就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这就是法律依据,它明确了在没成功离婚的情况下,这类协议是不生效的。 这是因为在离婚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不过,如果协议不存在以离婚为条件,且满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采用书面形式等条件,那么这个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有效。 相关概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就是我们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正常秩序和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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