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先签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合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这里的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者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判决离婚 。简单来讲,只有在取得离婚证或者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时,离婚协议才会生效。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必须以完成法定的离婚程序作为生效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就表明,法律要求离婚协议要和离婚登记的行为相结合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九条 也指出,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可能会被认定有效。比如,虽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已经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实际分割了财产,那么在后续的诉讼离婚中,法院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若离婚协议中约定签字后立即生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因强烈表达了双方真实意思,法院一般也会认定有效 。 相关概念: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离婚协议这里,办理离婚登记就是所附的条件。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