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让见孩子,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
我和女方离婚后,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心里特别生气和无奈。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呢?我很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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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让见孩子,不可以拒付抚养费。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每位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无论父母双方的关系如何,也不管是否能够顺利行使探望权,都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的、无条件的义务,旨在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使其能够健康成长。 其次,从法律条文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支付抚养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探望权受阻而免除。 再次,关于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一方阻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另一方不能以拒绝支付抚养费来对抗。若父母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其行为或状态对子女的身体或心理状况产生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该父母的探望权利;待中止原因消除之后,探望权应当恢复。但这并不影响抚养费的支付。 最后,如果女方不让见孩子,男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比如与女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并强制执行,但绝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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