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我能不能停止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是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的。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责任,支付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成长,这一义务不会因为探视权受阻而免除。
其次,探视权和抚养费支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而抚养费支付是对子女抚养责任的经济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方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如果遇到对方不让探视孩子的情况,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比如先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探视权,由法院依法判决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停止 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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