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特点?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现在他都没还。后来我发现他有笔债权到期了却不去要。我听说我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可我不太清楚这权利有啥特点。想问问大家,债权人代位权到底有哪些特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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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 首先,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并非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去主张权利,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请求。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当甲怠于向丙主张债权时,乙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丙主张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其次,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设立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额外利益,而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通过代位权的行使,能够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再者,代位权的行使须通过法院来进行。债权人不能自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必须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这是为了确保代位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债权人滥用权利。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为10万元,那么其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所获得的利益最多也只能是10万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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