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担保具有哪些特点?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担保的事儿,朋友让我给他做保证担保。我不太了解保证担保,想知道它有什么特点,做了保证担保后我会有什么样的责任和风险,保证担保和其他担保方式有啥不一样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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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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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较为普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保证担保的特点。 首先,保证担保具有从属性。这意味着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简单来说,主合同的存在是保证合同存在的前提,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也会无效。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甲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这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若借款合同因违法等原因被认定无效,丙的保证责任也就不存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保证担保具有相对独立性。虽然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但它也有自己独立的一面。保证合同有自己独立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方式等内容。比如,保证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只对主债务的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即使主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保证合同的某些条款也可能依然有效。 再者,保证担保具有补充性。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首先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另外,保证担保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单务性是指在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一方承担保证义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无偿性则是指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通常是无偿的,不需要债权人支付报酬。当然,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会有其他约定,但这与保证合同本身的无偿性并不冲突。 最后,保证担保具有人身性。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和资产为基础的,与保证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保证人的担保,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保证人信誉和偿债能力的信任。因此,保证人的特定身份和信用状况是保证担保的重要因素。如果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影响保证担保的效力和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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