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持票人票据权利有哪些特征?

我手上持有一些票据,不太清楚作为持票人,我的票据权利有什么特点。不知道这些权利和普通的民事权利有啥区别,也不了解这些权利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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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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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首先是证券性,票据权利和票据紧密相连,票据就像是权利的载体。简单来说,你只有持有票据,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如果票据丢失或者损毁,你的票据权利就会受到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次是无因性,这意味着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基础关系就是指票据产生的原因,比如买卖、借贷等。即便基础关系存在问题,比如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只要票据本身是有效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例如,A基于一份买卖合同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后来该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但B如果是合法取得这张支票,他依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这在《票据法》第十三条中有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再者是文义性,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来确定。票据上记载了什么,持票人的权利就是什么,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来变更或者补充票据上的权利内容。比如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是10万元,那么持票人就只能要求支付10万元,不能以其他理由要求支付更多或更少的金额。《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这体现了票据文义性的严格要求。 最后是独立性,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相互独立,一个票据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比如一张汇票上,出票行为无效,但背书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背书人依然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这就保障了持票人在部分票据行为存在瑕疵时,依然能从其他有效的票据行为中获得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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