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贪污罪和受贿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两种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或者受贿的金额达到三万元这个标准,就会被认定构成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当贪污或受贿数额处于这个区间时,犯罪的情节相对更为严重,所以刑罚也更重。 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贪污、受贿犯罪中数额最高的一个区间,对应的刑罚也是最为严厉的。 此外,如果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等,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严格打击,即使数额未达到基本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样要受到刑事制裁。 总之,贪污、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法律衡量犯罪情节轻重、确定刑罚的重要依据,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