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有什么特征?


房屋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生活中广泛应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房屋抵押的特征。 首先,房屋抵押具有从属性。这意味着房屋抵押合同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简单来说,如果没有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会有房屋抵押合同。比如,你向银行贷款,贷款合同就是主合同,为了担保你能按时还款,你用房屋进行抵押,这个抵押合同就是从属于贷款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房屋抵押具有不可分性。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另一方面是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举个例子,如果你用一套价值 200 万的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 100 万,即使你偿还了部分贷款,剩余的贷款仍然可以就整个房屋进行优先受偿;反之,如果房屋部分损坏,剩余部分依然要对全部债权进行担保。 再者,房屋抵押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征收等原因毁损、灭失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比如,你的抵押房屋因地震倒塌,你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此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这笔赔偿金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房屋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房屋的价值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比如,你用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后,又向朋友借了钱,当你无法偿还债务时,银行可以就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的款项才用于偿还朋友的借款。《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