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特性?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以下详细介绍其特性: 一、赔偿目的的抚慰性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当一个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如名誉权受损、身体受到伤害并伴随精神痛苦等,金钱赔偿并不能完全弥补其精神上的创伤,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害人的痛苦,给予其心理上的慰藉。例如,在一些名誉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可能因为他人的诽谤而长期处于焦虑、抑郁的状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让受害人感受到法律对其权益的保护,从而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安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关注和通过赔偿进行抚慰的目的。 二、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 与财产损害赔偿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很难精确确定。因为精神痛苦是一种主观感受,不同的人对相同的侵权行为所感受到的精神痛苦程度可能不同,而且这种痛苦也难以用具体的金钱数额来衡量。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例如,同样是肖像权侵权案件,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能会有较大差异。 三、赔偿功能的惩罚性 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具有抚慰受害人的功能,还具有一定的惩罚侵权人的作用。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除了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外,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对侵权人来说是一种经济上的制裁,能够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同时也对其他潜在的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请求权主体的特定性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一般为直接遭受精神损害的自然人。当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这是因为精神损害与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只有与受害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才能在特定情况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五、适用范围的法定性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情形,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受到侵害;此外,在某些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祖传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照片被损毁,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