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征?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它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所产生的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当得利之债的特征。 首先,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之债的首要特征。这里的获得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比如增加了财产的数额、取得了新的财产等;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例如本应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像在商场购物时,收银员误将价格标低,顾客少付了钱,这少付的部分对于顾客来说就是财产的消极增加,属于获得利益。 其次,他方受到损失也是其重要特征。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就是积极损失;以及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比如,甲把钱错转给了乙,甲的账户余额减少,这就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而如果乙本应支付给甲的款项因错误转账而未支付,导致甲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这就属于消极损失。 再者,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获得利益是基于他方受到损失,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例如,丙在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给了丙钱,丙获得的额外款项就是因为银行的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合法根据包括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等。如果获得利益有合法依据,就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的报酬、依据法律规定获得的继承财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明确了不当得利之债中受损失方的权利以及一些特殊的除外情形。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之债具有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利益和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等特征。在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特征,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