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什么特点?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遗嘱的特点。 首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这意味着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简单来说,遗嘱人自己决定如何分配财产,不需要经过其他人的同意。比如,张大爷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儿子,这个决定只要张大爷自己作出且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儿子或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其次,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头脑清醒,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例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的老人,由于其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所立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者,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像代书遗嘱,虽然是由他人代写,但也必须是在遗嘱人明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基础上进行,代书人只是记录遗嘱人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强调了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本人亲自实施的重要性。 另外,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每种遗嘱形式都有相应的法律要求。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只有符合这些形式要求,遗嘱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最后,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在遗嘱人在世时,遗嘱虽然已经订立,但并不立即生效,遗嘱所涉及的财产仍然属于遗嘱人所有,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只有当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才开始执行,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