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期间孩子的费用怎么承担?


在起诉离婚期间,孩子的费用承担问题是许多面临离婚的夫妻关心的重要事项。从法律层面来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并不因婚姻关系处于诉讼阶段而改变。在这个特殊时期,孩子的费用承担依然需要双方共同负责。 这里涉及到“抚养义务”的概念。抚养义务指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和照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也明确指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孩子费用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协商好各自承担的比例、支付方式和时间等,那么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执行即可。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解决方式,既能保障孩子的生活质量,也能避免双方在费用问题上产生过多的纠纷。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判决。一般来说,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医疗等各项费用,以及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用承担方案。通常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此外,随着孩子成长过程中实际需要的变化,如教育费用增加、突发重大疾病等,如果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孩子的生活,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双方可以再次协商或由法院进行判决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