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与美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有哪些区别?

我是做品牌相关工作的,最近涉及到一些国际业务,对驰名商标保护这块不太了解。想知道我国和美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上有啥不同,比如在认定标准、保护范围、保护措施这些方面具体差异是怎样的,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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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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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了解我国与美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的区别,有助于企业在不同国家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下面将从认定标准、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权益受到侵害,并在具体的商标纠纷案件中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时,相关机关才会进行认定。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而美国采用的是“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相结合的方式。美国专利商标局会主动对一些商标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美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商业使用时间和范围、广告宣传力度、市场份额等因素。 其次,保护范围也有所不同。在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此外,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美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为宽泛。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还禁止他人在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可能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标识。美国通过《兰哈姆法》和反淡化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防止他人通过弱化、丑化等方式损害驰名商标的价值。 最后,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通过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方面,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司法方面,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美国则以司法保护为主,商标所有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禁令救济、损害赔偿等责任。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门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纠纷案件。 综上所述,我国与美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上存在诸多区别。企业在进行国际市场拓展时,需要充分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身的驰名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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