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怎样的脱节现象?

我在处理一些行政事务时,涉及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感觉这两者之间好像不太连贯,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申请行政复议后再进行行政诉讼时,程序上很混乱,结果也有些冲突。我想了解一下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具体存在哪些脱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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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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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脱节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受案范围不一致。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要比行政诉讼广一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附带审查。这就导致一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争议,无法直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使得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可能面临选择上的困惑。 其次是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复议机关会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理进行评判。而行政诉讼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合理性问题,只有在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极少数情况下才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出不同的结果,让当事人无所适从。 再者是程序衔接不畅。在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可能会面临一些程序上的问题。例如,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方式等可能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匹配。另外,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时,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也比较复杂,增加了当事人维权的难度。 最后是效力问题。行政复议决定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部分情况下当事人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终局性。这种效力上的差异可能使得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受到一定影响,当事人可能更倾向于直接选择行政诉讼,而忽视行政复议这一相对便捷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脱节现象在多个方面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两者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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