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赔偿,通俗来讲,就是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受到错误侵犯时,国家给予的赔偿。在我国,刑事赔偿程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谨的流程。 首先,赔偿请求人要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接下来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然后就是赔偿的申请。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我国的刑事赔偿程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受到错误侵犯时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它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流程,赔偿请求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