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先予执行,通俗来讲,就是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为了满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义务的措施。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还没结束时,先给暂时处于困境的一方一些必要的资源,让其能够继续下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而这里的“情况紧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等情形。 先予执行的程序一般如下: 首先是申请。当事人要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这个申请一般要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要写一份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说明先予执行的请求、理由和根据,并说明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具体情况等。这就好比你要向别人借东西,得说清楚你要借什么,为什么要借,以及对方有能力借给你。 然后是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先予执行的权利,如果最终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所以,如果你被要求提供担保,就得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提供一定价值的财物作为担保。 接着是审查与裁定。法院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就会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一般会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会送达双方当事人。一旦裁定先予执行,义务人就应当立即履行义务。 最后是执行。裁定先予执行后,法院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如果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就给了当事人一个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但不能因为复议就不执行裁定了。总之,先予执行程序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真正有需要的人能够及时得到帮助,但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