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家用电器坏了,该由谁负责维修呢?
我租的房子里的家用电器坏了,不知道该谁来修。合同里没写清楚家电维修责任归属,我也不是故意弄坏的,现在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该房东修还是我自己修,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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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租房屋中,家用电器坏了的维修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出租方有责任对房屋内的家用电器进行维修,以确保承租方能够正常使用。例如,空调因自然老化出现故障,在没有其他约定时,房东应负责维修。 其次,如果家电损毁是由于承租方的人为过失所导致,那么维修责任则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比如,承租人因使用不当,将洗衣机的排水管堵塞导致洗衣机损坏,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需承担维修费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再者,若双方已经就此达成协议,确定由承租方负责检查保养及维修家用电器,那么也应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户需定期检查和维护冰箱等电器,那么在租赁期间冰箱出现问题,就由租户负责维修。 此外,当房屋租赁期内发生电器设备故障时,若该设备为承租方所有,则承租方需承担维修责任;反之,若该设备属于出租方,则应由出租方承担维修工作。例如,租户自己购买的电视坏了,就由租户自己维修;而房东提供的热水器坏了,一般由房东维修。 如果在租赁期间,电器需要维修而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同时,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这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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