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过程中电器损坏到底该由谁负责?
我租的房子里电器坏了,房东却让我自己承担维修费用,可我觉得这不应该我来负责。我也不清楚当时签的合同里有没有相关约定,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谁该负责维修,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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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过程中,电器损坏的责任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了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那么此时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 其次,若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那么通常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若电器属于出租人所有,在租赁协议中并未详细规定房屋内部电器设备的责任归属,且承租方并无故意行为导致家电受损,那么该类情况下的修缮费用将由出租方来承担。 再次,出租方仍需履行对租赁物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的义务,除非关于此事项双方已达成其他共识。如果确实是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电器受到损失的,那么应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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