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是怎样的?


刑事责任能力,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够辨认和控制的能力。具备这种能力的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具备的,在法律上可能就不会被认定有罪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也就是年满16周岁,并且精神状态良好,能够清晰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也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一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但和正常人相比有所减弱。《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一些特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比如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特定的几种严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是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主要指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