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含义?
我最近对法律方面的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关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这一块。不太明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能力到底是指什么。想知道这个概念具体涵盖哪些内容,以及它在判定精神病人犯罪责任时起到怎样的作用,希望能得到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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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能力,简单来说,就是判断精神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没有能力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能不能控制自己去做这件事。 在我国刑法里,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有明确划分。首先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过,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其次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在精神正常状态下,他们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最后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精神病人没有完全失去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但又因为精神疾病的影响有所减弱,所以在量刑时会考虑从轻或减轻。 通过这样的划分,能更公平合理地判定精神病人在不同精神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这也是为了既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平正义,又考虑到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 相关概念: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像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此时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类精神病人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精神疾病影响有所减弱,犯罪时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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