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体是什么意思呢?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个概念不太理解。想知道具体哪些情况会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种评定对犯罪量刑等方面有怎样的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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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某种生理年龄、精神状况、身体原因而被法律规定部分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相关主体及法律依据** - **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上述罪行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对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评定意义**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体现了法律对特殊人群的人性化考量。这些人群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特殊原因,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所以在承担刑事责任时,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所区别,这样的规定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又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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