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的刑事责任能力该怎么去界定呢
想了解在法律层面,对于醉酒后犯罪的情况,到底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比如是按醉酒程度,还是有其他特殊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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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得明白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得知道自己做的事儿是对社会有害的,知道危害有多大、是不是违法,并且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为的各个方面,像什么时候做、在哪做等,这之后对自己做的被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这就表明,从法律上确立了醉酒犯罪通常要负完全刑事责任。 从不同的醉酒类型来分析界定。生理性醉酒犯罪,因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还是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所以应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打个比方,一个人正常情况下知道不能打人,喝了酒虽然有点迷糊,但还是知道打人不对,这就是还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情况不同,这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发精神病发作,导致对自己的行为完全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一般醉酒的范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另外,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虽然他们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并且这种减弱是行为人自己有意识造成的,属于一种原因性过错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是有过错的,他们只要稍微努力是可以避免这种醉酒行为发生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是要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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