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只适用于哪些情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从适用对象来看,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因为减刑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而这些刑罚类型的犯罪分子在服刑过程中存在通过自身努力改善表现从而获得刑罚减轻的可能性。例如,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刑罚的性质决定了不存在减刑的空间。 适用减刑需要满足一定的实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立功表现则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等情况。 在减刑的限度方面,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总之,减刑制度旨在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犯罪分子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