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返还?
购房定金是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为了保证购房合同的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开发商或卖方的一定金额款项。一般情况下,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购房者违约不履行合同,定金通常不予退还;而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购房定金可以返还的情形:
首先是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购房交易中,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擅自变更房屋规划设计等,这些都属于开发商违约。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并且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开发商承诺在某个日期前交房,但到期未能交房,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其返还定金。
其次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比如,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政府出台了新的购房政策,导致购房者不具备购房资格或者购房成本大幅增加,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再者是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在签订正式购房 合同的时候,如果买卖双方就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房屋交付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签订,这种情况下定金也应当返还。因为双方都没有恶意违约的故意,只是在合同条款上存在分歧。
另外,如果认购书或定金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定金也应返还。比如,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收取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认购书是无效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同时,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定金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定金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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