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很多购房者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从而产生退房的想法。然而,退房并不是随意可行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的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在购房合同中,一般会明确规定交房时间。如果开发商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仍未交房,且经过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也就是可以要求退房。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该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果房屋存在诸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居住,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如房屋的户型、朝向、面积等发生改变,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开发商的证件不全。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必要的证件,那么该房屋的销售行为是违法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取得这些证件才能合法销售房屋。 总之,购房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退房。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购房者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