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会失去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会导致失去继承权的几种情况: 首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这里的“故意杀害”指的是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杀害行为。不管是否既遂,只要有故意杀害的行为,就会丧失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这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人伦道德和法律精神,被继承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 其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会丧失继承权。这种情况不仅要求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还要求动机是争夺遗产。如果不是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不适用这一条款。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此种行为将被剥夺继承权。这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继承秩序,防止继承人之间为了财产而相互残害。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也会丧失继承权。遗弃是指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却拒绝履行。虐待则是指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判断虐待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量。《民法典》规定,有此类行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过,如果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会导致继承权丧失。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对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进行改动;隐匿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隐藏起来;销毁遗嘱则是指将遗嘱毁坏。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这些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后,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被继承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被继承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被继承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同样,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总之,继承权的丧失是对继承人严重不当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旨在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继承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