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期房可以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很多人会选择购买期房,但有时会遇到需要退房的情况。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期房可以退房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就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当房屋出现诸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等重大质量问题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同时,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也应予以支持。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在我国,开发商销售期房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若开发商缺少任何一个证件,其销售行为就是违法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最后是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在房屋交付使用后超过一年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若因上述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