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纠纷的时候,听说有过错推定原则这么个概念。我不太明白在实际的法律情况中,到底有哪些情形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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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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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是在某些特定的侵权行为案件中,法律先假定行为人存在过错,若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先“怀疑”行为人有错,让他自己来“洗白”。以下为你介绍一些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常见情形。 首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说,一个幼儿园的小朋友在园内玩耍时受伤了,这时幼儿园就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要是证明不了,就要对小朋友的受伤负责。 其次是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例如,如果医院故意隐匿患者的病历资料,一旦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就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再者,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居民楼外的广告牌掉落砸伤了路人,广告牌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得对路人的伤害负责。 还有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工地旁边堆放的建筑材料倒塌砸伤了行人,堆放这些材料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施工单位在道路上挖了个坑,但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行人掉进坑里受伤,施工单位就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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